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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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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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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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苏作/京作/广作 |
点击次数: |
6408次 |
类别: |
第5类 |
驳回日期: |
2009/10/14 |
驳回注册号: |
6709133/6709134/6709136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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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山东兆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8年5月8日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椅子(座椅)、床、陈列架、,屏风(家具)、画框、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漆器工艺品”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苏作”(申请号6709133),“京作”(申请号6709134),“广作”(申请号6709136)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苏作’,‘京作’,‘广作’为古代家具的三大名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苏作”,“京作”,“广作”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苏作”,“京作”,“广作”为中国古代家具的三大名作,“苏”,“京”,“广”既区分了家具产地,还体现出家具造型、式样、工艺以及材质。 “苏作”,“京作”,“广作”时至今日已经演变成为中国清代家具的流派。本案中驳回商标申请在家具类别,容易使消费者对使用此商标的产品来源和品质,甚至制作年代产生误认。
    二、申请人在申请家具类商标时,都希望能在商标中体现出自己的商品具有上乘的工艺和质量,而“苏作”,“京作”,“广作”家具正是代表着中式古代家具的至高水平,申请人抱着侥幸心理申请,想借商标名称来提高商品的含金量,但是由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被驳回。(清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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