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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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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信报
点击次数:
 5031
类别:
 第35类
驳回日期:
 2009/8/25
驳回注册号:
 5931059
引证注册号:
 3082162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王XX(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7年3月6日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演员的商业管理;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订阅报纸(替他人);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服务项目上申请第5931059号“信报”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信报”商标与第3082162号“东方信报BOSDA”近似为由驳回了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上的注册申请,以“该商标由申请人申请,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其在其他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 驳回商标属自造词,由申请人独创且寓意美好。


    “信报”取自“信以致诚,商德永报”的首字与尾字(商标样稿如上图),系自造词,由申请人独创。以“信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寓指在以追求公平、诚信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遵守商业道德,讲求诚信,就会得到回报。

    古语云:“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意即“诚信”是天下人能够联系集结在一起的基本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已是一种重要的资本形态,是核心竞争力,是商业经营者精神财富和生命之所在,是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经营者如果缺失诚信,将失去安身立业之本,纵然一时得利,日后也必吞苦果。

    申请人正是基于对“诚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认识,才取名“信报”,以此来不断提醒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要讲求商业道德,讲求诚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安身立命之术,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第35类服务商标符合《商标法》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驳回商标申请人是合法、有效的自然人主体,具备申请服务商标的主体资格,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已足以证明该点。但是在《商标法》关于申请人主体资格规定毫无变化的情况下,商标局时隔两年多以后,又以该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实难令申请人信服!

    三、驳回商标寓意美好,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著的《商标法释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外的情况,一般是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驳回商标既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也不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可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仅限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至于申请人是谁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都在所不问。因为从消费者的认知习惯来说,消费者总是把特定的商标与特定的商品联系在一起,简而言之,消费者在意的是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至于商标的所有者是谁消费者并不关心。

    据此,驳回商标“信以致诚,商德永报”的美好寓意,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心声。驳回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更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

    四、属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部分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本案中,驳回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与北京东方信报广告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082162号“东方信报BOSDA”商标近似被驳回,申请人同意该部分驳回意见,放弃驳回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在其他服务项目上申请,因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也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被核准。

    五、《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在商标审查标准的把握方面应当具有政策上的统一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从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看,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人是自然人且申请商标带有“报”字被核准注册的先例比比皆是,其中包含第4641153号“桥报”商标与第4796850号“新播报”商标。

    上述自然人申请的含有“报”字的商标都与驳回商标属于同一性质,且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有的甚至刚刚刚被初审公告。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国家工商局2005年12月31日制定并颁发的《商标审查标准》是目前商标局审查商标的唯一有效的政策性工具,应当实用于同一时期申请的所有商标。

    但是,处于同一国家的审查标准之下的驳回商标“信报”却被商标局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由该申请人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为由而驳回,使人百思不得其解!

    本案,申请人因为申请驳回复审需要另外交费而放弃了复审的权利,是很可惜的。如果能像诉讼那样,复审成功后由商标局承担费用,也许申请人就会毫不犹豫地申请复审的。(黄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9/11/24 14:12: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696
     好提倡 但这又增加了商标局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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