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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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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融智融商
点击次数:
 4735
类别:
 第35类
驳回日期:
 2009/6/25
驳回注册号:
 5795979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高琳(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0日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价格比较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研究,职业介绍所;文秘;会计”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融智融商及肖像茅屋布衣延安人,以文会友商养家”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所含‘延安’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根据《商标法》的十条第二款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名称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办理商标申请时,代理人建议申请人商标名称中不要带“延安”二字,否则该商标容易被驳回。但是,由于申请人的坚持,同时考虑到“‘延安’”二字在该商标中仅起表明申请人籍贯的作用,而且‘茅屋布衣延安人,以文会友商养家’在商标样稿只是作为背景装饰使用的,一般消费者用肉眼根本无法立即识别”,最终上报了申请商标。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商标样稿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情况下是会被驳回的,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等情形。代理人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是对代理人的基本要求,但也希望申请人能多听取代理人的专业意见,少一些“坚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5/12/29 11:10:00  网友:流水无情 IP:保密  浏览次数:885
     该商标不是又通过了吗?融智融商被驳回???搞不懂
   2013/4/3 16:18:00  网友:问题女子 IP:保密  浏览次数:1530
     是不是标注下放弃“延安”二字所在句子的专用权就可以通过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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