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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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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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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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融智融商 |
点击次数: |
4735次 |
类别: |
第35类 |
驳回日期: |
2009/6/25 |
驳回注册号: |
5795979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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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高琳(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0日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价格比较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研究,职业介绍所;文秘;会计”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融智融商及肖像茅屋布衣延安人,以文会友商养家”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所含‘延安’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根据《商标法》的十条第二款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名称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办理商标申请时,代理人建议申请人商标名称中不要带“延安”二字,否则该商标容易被驳回。但是,由于申请人的坚持,同时考虑到“‘延安’”二字在该商标中仅起表明申请人籍贯的作用,而且‘茅屋布衣延安人,以文会友商养家’在商标样稿只是作为背景装饰使用的,一般消费者用肉眼根本无法立即识别”,最终上报了申请商标。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商标样稿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情况下是会被驳回的,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等情形。代理人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是对代理人的基本要求,但也希望申请人能多听取代理人的专业意见,少一些“坚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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