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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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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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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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大红袍 |
点击次数: |
6771次 |
类别: |
第5类 |
驳回日期: |
2009/6/3 |
驳回注册号: |
5650898 |
引证注册号: |
1346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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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韩舜达(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0日在第5类“补药(药),药物饮料,医用药物,药酒,原料药,中药成药,医用浴剂,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大红袍”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温州市吉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346522号‘大红袍’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另外,‘大红袍’为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用于药品等商品上,会使消费者造成误认”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5类0502“医用营养食物、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商品与第30类3005商品类似。本案驳回商标使用商品“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蜂蜜”互为类似商品,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二、“大红袍”是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产自名山武夷山,是乌龙茶中的极品。“大红袍”是中药的一种原料,具有消炎、止痛等功效。将其注册在“补药(药)、原料药、中药成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作为商标来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大红袍”注册在药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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