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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驳文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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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全部
类型: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最最红
点击次数:
 4923
类别:
 第33类
驳回日期:
 2009/3/11
驳回注册号:
 5633518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韩舜达(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6年9月27日在“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饮料)、料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酒”等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最最红”商标(申请号为5633518,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颜色特点,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最最红”商标虽然由“最最”和“红”构成,但其显著部分为“红”字,而“红”直接表示了酒的颜色特点,成了红酒一类酒的代名词,使用在酒上缺乏显著性,不会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黄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8/3/19 17:29:00  网友:ABC IP:保密  浏览次数:895
     最最红也不好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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