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
|
|
驳文金话 |
 |
|
|
|
 |
全部 |
|
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亲人聚 |
点击次数: |
3894次 |
类别: |
第32类 |
驳回日期: |
2008/12/2 |
驳回注册号: |
5484260 |
引证注册号: |
4102866 |
|
|
|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张爱珍370111630412232(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6年7月17日在“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杏仁牛奶(饮料);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亲人聚”商标,申请号为5484260。(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102866号‘亲人’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亲人聚”的含义是“有血缘关系或有很近的联系的人共聚一堂”,“亲人”的含义是指“有血缘关系或有很近的联系的人”,两商标在含义上还是有区别的。但商标局最终还是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我想原因可能是商标局认为两商标陈述的主体都是“亲人”,是相同的。
    二、其实这个案子很简单,在此写出来只是再次提醒自己在判断商标近似问题上一定要考量陈述主体是否一致这个要素,如果陈述主体是一致的,判为近似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作为一名代理人,也只有细心,不遗漏各种考量因素,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的利益。(黄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