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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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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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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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旅易TRAVELEASY |
点击次数: |
4988次 |
类别: |
第39类 |
驳回日期: |
2008/10/16 |
驳回注册号: |
4613012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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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孟梦(以下简称申请人)受让的山东世纪航空拓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于2005年4月19日在“旅客运输,旅客运送,货运经纪,铁路运输,停车场,货物贮存,旅行社(不包含预定旅馆),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空中运输”服务上申请注册“旅易TRAVELEASY”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申请号:4613012),商标局以“‘TRAVELEASY’英文含义为旅游容易,该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也明确列出了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不应当核准注册。
    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务必注意商标各个组成部分的显著性,否则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
    三、了解商标的含义,是商标代理人必须的工作程序。如果代理人通过询问申请人、查阅词典或相关资料,意识到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一定要尽提醒义务,告诉申请人可能存在驳回风险,这是一个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如果申请人不顾风险,坚持要注,那么尊重申请人的意思,这也法律对代理人的基本要求。(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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