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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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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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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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图形近似驳文/几何图形 |
点击次数: |
4740次 |
类别: |
第28类 |
驳回日期: |
2008/8/19 |
驳回注册号: |
4579876 |
引证注册号: |
81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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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珠海国胜电子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4日在“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连用的电子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S”图形(申请号为4579876,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北京无线电厂在类似商品“非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上已注册的第811534号图形商标近似。
金话分析:
    综合近期的图形驳文,只能说现在的图形审查越来越严格了!
    根据白兔软件的图素跟踪功能,驳回商标的“S”图形的图形要素描述为“一个或多个其他几何图形组成的四边形;带有一个或多个四边形的三角形或构成角的线”,引证商标的图形要素描述为“星;一颗星;四角星;曲线或带(A26.11.13除外);两条线或带”。由此可见,两商标的图形要素没有交叉,这也能被审查员寻找出来判为近似,小编实在佩服!
 
    在此,小编再次想说,图形商标的风险比纯文字的商标要大很多,因为图形的要素就那么固定的几条,申请人的创意很有可能和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图形商标重合,所以图形商标的注册通过率较低,建议代理人在工作中提醒申请人慎重考虑注册图形商标!(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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