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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本月新增驳文共
0
条
所有商标驳文共
243
条
驳文金话
1、
中文近似驳文
2、
英文近似驳文
3、
图形近似驳文
4、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
5、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
6、
数字近似驳文
全部
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康源坊/康之源
点击次数:
5434
次
类别:
第41类
驳回日期:
2008/8/15
驳回注册号:
4470833
引证注册号:
3036356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2005年1月19日,申请人珠海康源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1类“培训,体育教育,健身俱乐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学校教育,电影剧本编写,录像带编辑,寄宿学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康源坊”商标(申请号为“4470833”,以下简称驳回商标)。
    2008年7月30日,商标局初步审定了申请人在“健身俱乐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电影剧本编写,录像带编辑”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申请人在“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培训,体育教育,学校教育”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文字部分与石家庄市康之源按摩师培训学校在类似服务项目“培训,函授”上已注册的“康之源”商标(注册号为“3036356”,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
金话分析:
    首先,从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来看:驳回商标由“康源坊”及图构成,引证商标由“康之源KANG ZHI YUAN”及图构成,两商标构成要素差异明显,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从汉字的读音上来看:“康源坊”读音为“kang yuan fang”,“康之源”读音为“kang zhi yuan”,两商标在读音上区别显著,一般消费者能够从听觉感官上明显地将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开。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根据以上所述,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在字形及整体外观和读音上都不近似,含义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误购。因此,个人认为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从含义上讲,“康源坊”与“康源”又非常近似,甚至于等同,而“康之源”与“康源”也是非常近似,甚至于等同,通过这样一个关系:“康源坊”=“康源”=“康之源”,所以审查员判为两商标近似了。
    通过上述分析,我想,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商标代理人,我们不会在判断商标近似时拐个弯想得那么远,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审查员不会这样想。商标的审查关乎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判断,而根据审查人员的主观理解和认知差异的限制,对一个相同的商标,不同的审查员也许会有不同的判断,所以申请中的商标都是存在风险的。(皓月)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5/11/4 18:03: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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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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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
2011/3/17 8:41: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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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说法不一,我该信谁的啊
2010/12/15 14:23: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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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商标的作用是为了区分商品服务产源还是为了用于文字游戏?难道消费者在看到某个商标时还会咬文嚼字的去想半天?如果这样,那是否康之源又与原康之类的近似?真是服了这个审查员!不过话说回来,复审是一定能成功的.
2009/10/26 17:00: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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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在商标网上没有看到驳回记录啊,如果驳回的与引证的商标也属于不同小类,应该是部分驳回。
2009/5/7 14:25:00 网友: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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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源坊”=“康源”=“康之源,“之”“坊”不算数,驳回是钉死的。
2009/4/15 13:17:00 网友:也学牡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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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骂了,意识是优点近同。审查员是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防过一个”的原则来审查的
2008/12/3 16:56:00 网友: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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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了这也相似
2008/12/3 16:56:00 网友:吴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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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中文部分还是近似,平日在判断商标时,不具显著性的部分是应视为不存在的。 这个案子的出路在于整体上有较大的区别,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商品来源。 像这种情况,我也会建议客户申请复审争取一下权利。
2008/12/3 16:56: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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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也要创收嘛!不然那么多条狗谁来养
2008/12/3 16:56:00 网友: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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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的人不驳回你们的商标,他们哪里来的外快啊!~呵呵!~是不是!~
2008/12/3 16:56: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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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也近似啊````太绝,不是说要鼓励带动知识产权发展吗?这不是明显封杀吗?
2008/10/27 11:40:00 网友: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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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商标审查才能不主观了呢
2008/10/17 15:18:00 网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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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的标准与审查员个人因素相关.我觉得两商标不近似..支持复审
2008/10/13 8:24: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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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近似,支持复审
2008/10/9 12:13:00 网友:习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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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驳文可以构成申请驳回复审的理由啦! 哈哈,知识产权哦!
2008/10/8 8:44: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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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是不近似的
2008/10/6 8:41: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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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相近啊????
2008/9/22 21:20: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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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
2008/9/22 11:22: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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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理由只有审查的本人知道
2008/8/29 17:34: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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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牵强了!所谓1与2相近,2与3相近,难道还要说1跟3也相近?
2008/8/25 16:35:00 网友: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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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些牵强
2008/8/25 16:34:00 网友: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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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有些牵强
2008/8/25 10:20:00 网友:振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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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商标判断真的很难
2008/8/22 22:30:00 网友: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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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个文,判不判都行,毕竟是拐了两个弯了.如在先的商标不是特有名的话,好象还是不是近似的.
2008/8/21 6:04:00 网友:23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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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服务上,坊是无含义的
2008/8/20 17:31:00 网友:小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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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我在在先权利查询判断时,我也是会拐弯的。。。
2008/8/20 11:55:00 白兔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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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
2008/8/20 10:12:00 网友:商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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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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