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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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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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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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赖斯 |
点击次数: |
4473次 |
类别: |
第25类 |
驳回日期: |
2008/8/5 |
驳回注册号: |
4596461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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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苏志培330325650818341于2005年4月11日在“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裤子,裤带,围巾,皮衣(服装)”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赖斯及图”(申请号为4596461,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
    “赖斯”是现任美国国务卿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
金话分析:
    赖斯于2005年1月就任美国国务卿,申请人于2005年4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很明显申请人是想借用“赖斯”的影响,给自己的商标做广告。
    但是,《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赖斯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人物,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政治影响,故商标局予以驳回。
    与前一驳文相结合考虑,个人认为申请人再申请驳回复审的必要性就不是很大了。(皓月) |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08/8/7 12:20: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9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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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说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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