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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本月新增驳文共0
所有商标驳文共243
驳文金话
 
 全部
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补运酒/补运
点击次数:
 3505
类别:
 第33类
驳回日期:
 2008/6/25
驳回注册号:
 3605362
引证注册号:
 3595120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江志仁(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3年6月24日在“果酒(含酒精),黄酒,烧酒,蒸馏饮料,葡萄酒,含酒精液体,米酒,青稞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补运酒”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益华(四川)企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在“果酒(含酒精),烧酒,酒(利口酒),白兰地,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葡萄酒,青稞酒,薄荷酒”等商品上注册的“补运”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驳回商标为“补运酒”,由于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3类的酒类商品上,“酒”作为此行业的通用字,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显著性较弱。驳回商标的显著部分为“补运”,这与在引证商标“补运”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并且两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所以,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驳回。(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2/11/26 12:26:00  网友:加油报 IP:保密  浏览次数:984
     请了代理也没用,代理能无视真空期?
   2011/11/14 11:46:00  网友:城管大队 IP:保密  浏览次数:1565
     这个标被驳回,纯粹是盲区惹的祸。
   2009/5/7 14:28:00  网友:落花 IP:保密  浏览次数:1640
     这个标不驳的话,商标局的人直接不用干了!
   2008/9/23 17:29:00  网友:商标局 IP:保密  浏览次数:1640
     这个是企业自己申报的,这就是不请代理的下场!!!
   2008/6/27 16:38: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640
     驳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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