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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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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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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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七十二泉/泉 |
点击次数: |
3646次 |
类别: |
第32类 |
驳回日期: |
2008/6/26 |
驳回注册号: |
4523018 |
引证注册号: |
14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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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葡萄汁,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汽水,不含酒精的开胃酒,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果茶(不含酒精),可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七十二泉及图”(申请号为“4523018”)于2008年6月26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驳回商标“七十二泉及图”中的“七十二泉”与引证商标“72泉”虽然在外观构成方面有较大的区别,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近似,并且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相近,极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同一商标或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导致误认或误购,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局予以依法驳回。(妙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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