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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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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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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华夏传奇/华夏 |
点击次数: |
3249次 |
类别: |
第33类 |
驳回日期: |
2008/6/26 |
驳回注册号: |
4979353 |
引证注册号: |
4623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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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葡萄酒,酒(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汽酒”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华夏传奇”(申请号为“4979353”)于2008年6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商标为“华夏传奇”,因为“传奇”二字是对“华夏”二字的修饰,所以申请商标的主体部分为“华夏”,这与在先申请的“华夏”(注册号为“4623994”)相同,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近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妙想) |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10/1/8 16:35:00
网友:忧忧
IP:保密 浏览次数:15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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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不好把握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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