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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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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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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樱花 |
点击次数: |
3161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6/25 |
驳回注册号: |
4979352 |
引证注册号: |
4434908/178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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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味精,调味品,花椒粉,五香粉,番茄酱,食用淀粉,海味粉,辣椒粉,海藻(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樱花”(申请号为“4979352”)于2008年6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 樱花”同在先申请的商标“樱花”(注册号为“1783539”)、“樱花及图”(注册号为“4434908”)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近似,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申清在先,申请商标的申请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被驳回。(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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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19/9/30 15:14:00
网友:黑心萝卜
IP:保密 浏览次数:4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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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啥引证的两个之间不相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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