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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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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樱花
点击次数:
 3161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6/25
驳回注册号:
 4979352
引证注册号:
 4434908/1783539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味精,调味品,花椒粉,五香粉,番茄酱,食用淀粉,海味粉,辣椒粉,海藻(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樱花”(申请号为“4979352”)于2008年6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 樱花”同在先申请的商标“樱花”(注册号为“1783539”)、“樱花及图”(注册号为“4434908”)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近似,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申清在先,申请商标的申请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被驳回。(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9/9/30 15:14:00  网友:黑心萝卜 IP:保密  浏览次数:418
     为啥引证的两个之间不相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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