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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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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标驳文共243
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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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4摄氏度
点击次数:
 4690
类别:
 第32类
驳回日期:
 2008/6/25
驳回注册号:
 3643381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制饮料用糖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4摄氏度”(申请号为“3643381”)于2008年6月25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 4摄氏度”指定使用商品为不含酒精类的饮料(包括啤酒),这些饮料的最佳保存、饮用环境为4摄氏度,因此,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保存、饮用温度,缺乏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属法条中的兜底条款,它的作用就是概括其他法条不能穷尽的情形,便于相关的行政、司法等机关发挥自由裁量权。申请商标被驳回就是落入了本条早已布好的“陷阱”,类似于这样的情况,编者认为可以建议申请人进行修改或不要注册,否则会被驳回。(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1/12/1 11:29: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022
     那9度怎么能注册
   2008/8/11 10:24:00  网友:一旧云 IP:保密  浏览次数:2163
     这样的话,那如果是其它的度数呢?例如:100℃ 也不能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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