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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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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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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一品香/一品 |
点击次数: |
3270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21 |
驳回注册号: |
4258913 |
引证注册号: |
1526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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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粥,方便米饭,玉米浆,玉米花,大米花,豆粉,豆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一品香”(申请号为“4258913”)于2008年4月21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食品,商标中含有“香”字,这个字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口味等特点,显著性较弱,从而与注册商标“一品”,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的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于这样的情况,编者认为可以建议申请人对“一品”进行修改,否则会有被驳回的风险。(妙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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