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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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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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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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辣妹夫/辣妹子 |
点击次数: |
2837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14 |
驳回注册号: |
3821375 |
引证注册号: |
1374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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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调味品、辣椒油、调味酱、膨化水果片、蔬菜片、糖果、谷类制品、方便面、醋、方便米饭、酱油”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辣妹夫”(申请号为“3821375”)于2008年4月14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系列商标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属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1、《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商标注册申请人喜欢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联系的商标,借此机会加快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但是申请人忽视了一个问题,他申请注册的商标很有可能被商标局驳回。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摆正自己的心态、目的,不要老是想着“傍名牌”,而要敢于“创名牌”。(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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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09/5/7 14:41:00
网友:luohua
IP:保密 浏览次数:14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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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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