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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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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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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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三减及图/减 |
点击次数: |
2320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14 |
驳回注册号: |
4002044 |
引证注册号: |
1167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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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茶叶代用品,茶,茶饮料”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三减及图”(申请号为“4002044”)于2008年4月14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在整体设计上突出“减”字,并使其成为显著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减”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1、《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图形商标审查比纯文字商标更加严格,而且图形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可能性会更大。审查员在审查组合性商标时,只要文字或图形及商标显著部分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近,就会认定其为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文字和图形要分别申请或单独申请,以降低被驳回的风险。(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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