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
|
|
驳文金话 |
 |
|
|
|
 |
全部 |
|
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天天山珍煲/天天 |
点击次数: |
2466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9 |
驳回注册号: |
3733776 |
引证注册号: |
1017701 |
|
|
|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食用蜂胶(蜂胶),花粉健身膏,龟苓膏,虫草鸡精,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调味品,调味肉汁”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天天山珍煲”(申请号为“3733776”)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山珍煲”可理解为“山珍为煲汤的主要原料,表示了商标的使用的适用对象或用途,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天天,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天天”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1、商标申请人在“天天”后面加上“山珍煲”三字,虽然整体上外观有所区别,但是,由于“山珍煲”表示了商标使用的对象或主要用途,缺乏显著性,造成申请商标的主体是“天天”。
    
    2、编者认为申请人对“山珍煲”稍加修改,即可避免被驳回的风险。(妙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