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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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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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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素食主义斋
点击次数:
 4650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9
驳回注册号:
 4018772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果冻(糖果),月饼,饺子,谷类制品,方便面,豆粉,冰淇淋,醋,番茄酱(4018772调味品)”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素食主义斋”(申请号为“4018772”)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素食主义”是一种文化理念,一句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1、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的商标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 因此,申请商标被驳回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2、日常用语或被泛化的语言、文字,听起来挺引人注意,但是因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人申请注册此种商标时,一定要确保商标具有显著性。(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0/9/30 16:05: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069
     商标局的人真牛啊。
   2008/12/3 16:56: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169
     真牛
   2008/6/14 10:59:00  网友:一旧云 IP:保密  浏览次数:2069
     编者有误,不是“不得作为商标使”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还是可以的。
   2008/6/11 17:14: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2069
     是啊,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了,也没有保护性,限制别人使用的程度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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