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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驳文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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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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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变色多彩
点击次数:
 4365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9
驳回注册号:
 3789287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糖果,非医用口香糖,巧克力,鱼皮花生,果冻(糖果),咖啡,冰糖燕窝,方便面,膨化土豆片,冰淇淋”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变色多彩”(申请号为“3789287”)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直接指定了商品的颜色特点,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在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缺乏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一个基本特征,没有它,“商标”就不能成为商标。

    在此,编者建议申请人设计商标时要找专业的设计人员,避免申请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代理人员代理商标注册时,要对申请商标进行仔细、认真的查询,确保申请商标特征显著,起到明显的区分作用。(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9/11/29 11:47:00  网友:晕死 IP:保密  浏览次数:1932
     这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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