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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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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女性生命素
点击次数:
 3112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9
驳回注册号:
 3797932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蜂蜜,非医用营养粉,茶,天然增甜剂,非医用口香糖,食用芳香剂,百合粉,豆粉”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女性生命素”(申请号为“3797932”)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使用对象,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中的女性表明了商品使用的主体,生命素表明了使用商品的功能,因此申请商标仅仅描述了使用商品的特点,并且申请商标也没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被驳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往往会陷入这样一个误区:商标的名称使劲往商品的特点上靠,甚至于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申请人这种做法无非是想让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功能、特点,达到宣传的目的。在这里,编者劝告申请人不要注册此类商标,否则会被商标局驳回。(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6/3/2 11:49: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560
     那“太太牌”口服液不和这个差不多吗
   2010/1/15 15:45:00  网友:11 IP:保密  浏览次数:1519
     那“太太牌”口服液不和这个差不多吗
   2008/7/1 16:41:00  网友:law8 IP:保密  浏览次数:151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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