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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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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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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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好嗓 |
点击次数: |
2578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9 |
驳回注册号: |
3864684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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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糖果,非医用口香糖,薄荷糖“八大味”(申请号为“3864684”)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好嗓”仅仅描述了使用商品的功能,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糖果,非医用口香糖,薄荷糖”,这些商品具有保护嗓子的功能。“好嗓”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嗓子有好处,保护嗓子。因此,申请商标仅表示了使用商标的功能特点,缺乏显著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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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8 17:02: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6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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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嗓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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