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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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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好嗓
点击次数:
 2578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9
驳回注册号:
 3864684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糖果,非医用口香糖,薄荷糖“八大味”(申请号为“3864684”)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好嗓”仅仅描述了使用商品的功能,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糖果,非医用口香糖,薄荷糖”,这些商品具有保护嗓子的功能。“好嗓”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嗓子有好处,保护嗓子。因此,申请商标仅表示了使用商标的功能特点,缺乏显著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13/8/28 17:02: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690
     金嗓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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