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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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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芦荟醋
点击次数:
 2496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9
驳回注册号:
 3129860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调味品,醋,酱油“芦荟醋”(申请号为“3129860”)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好嗓”仅仅描述了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是“调味品,醋,酱油”,“芦荟”是一种植物的名称,现在常用于化妆品、食品中作主要原料,因此,使用此名称作为商标并使用在此种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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