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
|
|
驳文金话 |
 |
|
|
|
 |
全部 |
|
类型: |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芦荟醋 |
点击次数: |
2496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9 |
驳回注册号: |
3129860 |
引证注册号: |
|
|
|
|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调味品,醋,酱油“芦荟醋”(申请号为“3129860”)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好嗓”仅仅描述了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是“调味品,醋,酱油”,“芦荟”是一种植物的名称,现在常用于化妆品、食品中作主要原料,因此,使用此名称作为商标并使用在此种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妙想)
|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 暂无相关评论信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