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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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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HIMAIZE
点击次数:
 2941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8
驳回注册号:
 3761420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食品淀粉,食用淀粉产品,加工过的玉米,玉米(磨过的),玉米(烘过的),谷物片,玉米粉,粗玉米粉,玉米制食品,含淀粉食品,食用面粉,麦片,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饼干,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面包,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小圆甜面包,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松饼,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面粉糕饼,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通心粉,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面条,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谷类制品,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糖果,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冻酸奶(冰冻甜品),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冰淇淋,含膳食纤维、抗性淀粉的冰冻糕点,食品工业用淀粉,面粉制品”(申请号为“3761420”)于2008年4月8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HI—MAIZE”仅仅描述了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成份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规定“仅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中很多是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玉米”,因此,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廖料。“芦荟”是一种植物的名称,现在常用于化妆品、食品中作主要原料,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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