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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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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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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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TIANJINSANKYO及图 |
点击次数: |
2986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7 |
驳回注册号: |
4123732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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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饺子,包子,汉堡包,煮合子,盒饭,馅饼,寿司,春卷,刨冰(冰)”等服务上申请注册“TIANJINSANKYO及图”(申请号为“4123732”)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中字母前半部分为“天津”,天津作为我国的直辖市,是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并且为公众所知晓;此外,申请商标的使用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申请商标中含有“天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商标局驳回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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