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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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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陈世美
点击次数:
 3052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7
驳回注册号:
 3924675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酱油,醋,调味品,面粉,除香精油外的饮料调味品,饺子,曲种,非医用营养品,糖果,茶饮料”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陈世美”(申请号为“3924675”)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陈世美”乃是宋代一人名,古人云“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但是此人忘恩负义,在显官达贵后抛弃了糟糠之妻秦香莲,后被包拯轧死,“陈世美”已成为忘恩负义的代名词。因此,申请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仅注重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却忘记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编者建议申请人及商标代理人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要全面、综合考虑,避免失误,造成付出的劳动付之东流。(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20/6/29 20:36:00  网友:冠希 IP:保密  浏览次数:400
     陈世美冤啊,人家一个大清官跟潘金莲是模仿夫妻,被小人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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