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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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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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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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木子美 |
点击次数: |
2728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7 |
驳回注册号: |
3809160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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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茶叶代用品,咖啡饮料,非医用蜂王浆,食用蜂胶(蜂胶),花粉健身膏,虫草鸡精”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木子美”(申请号为“3809160”)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木子美”是一个网络红人的名字,她所写的博客、小说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尤其是会严重危害正处于发育期的青少年。因此,“木子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生活放荡不羁、道德沦丧、荒淫无耻的代名词,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有时故意搜寻一些网络红人的名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而全然不顾网络红人的道德品行,只是追求如何采取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在这里,编者建议申请人不要心存这样的想法,这样的商标只能满足低俗看客的眼球,而被绝大多数消费者唾弃。久而久之,无论申请人申请何种商标,生产何种产品,都换不回消费者那信任的眼神。(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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