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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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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Hennessy轩尼诗/轩尼诗
点击次数:
 2499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7
驳回注册号:
 3814557
引证注册号:
 725686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饼干,巧克力,糖果,米果,咖啡,酱油,煎饼,麦片,冰淇淋,茶”等服务上申请注册“Hennessy轩尼诗”(申请号为“3814557”)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法国轩尼诗公司在第三十三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25686号轩尼诗商标近似,申请商标涉嫌抄袭他人商标。抄袭他人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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