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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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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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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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一顶好 |
点击次数: |
1709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7 |
驳回注册号: |
3818865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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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茶,糖,食品用糖蜜,饼干,八宝饭,谷类制品,方便面,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豆粉,食用淀粉产品,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冰淇淋”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一顶好”(申请号为“3818865”)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顶好”意指非常好,无比好,使用在第30类的相关产品,直接并夸大表示了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编者建议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在商标设计方面多下一些功夫,尽量避免使用一些常用的形容词,特别是一些极具夸张性的词语,否则会有夸大宣传的嫌疑而被商标局驳回。(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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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08/12/3 16:56:00
网友:福祉盈门
IP:保密 浏览次数:1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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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好和一顶好是不是一个意思呢?嘿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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