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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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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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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佰氏特BEST |
点击次数: |
1785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8/4/7 |
驳回注册号: |
3719689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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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糖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佰氏特BEST”(申请号为“ 3719689”)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佰氏特BEST”由汉字“佰氏特”和英文字母“BEST”组成,其中英文部分的意思是极好的、最好的。因此,申请商标直接并夸大宣传了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缺乏显著性。
    
    编者建议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尽量不用夸张性的词语(中、英文),否则会有夸大宣传的嫌疑而被商标局驳回。(妙想) |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08/8/12 9:48:00
网友:商标南
IP:保密 浏览次数:10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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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为什么“顶呱呱”又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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