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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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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佰氏特BEST
点击次数:
 1785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8/4/7
驳回注册号:
 3719689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糖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佰氏特BEST”(申请号为“ 3719689”)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佰氏特BEST”由汉字“佰氏特”和英文字母“BEST”组成,其中英文部分的意思是极好的、最好的。因此,申请商标直接并夸大宣传了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缺乏显著性。
    
    编者建议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尽量不用夸张性的词语(中、英文),否则会有夸大宣传的嫌疑而被商标局驳回。(妙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8/8/12 9:48:00  网友:商标南 IP:保密  浏览次数:1089
     那为什么“顶呱呱”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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