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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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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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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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我的大学 |
点击次数: |
2428次 |
类别: |
第41类 |
驳回日期: |
2008/3/19 |
驳回注册号: |
4390594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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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41类“教育,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大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节目制作,数字成像服务,翻译,健身俱乐部”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我的大学”(申请号“4390594”)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我的大学”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在大学内从事的相关服务活动,申请商标在此种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直接描述了从事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所,缺乏显著性。
    
    编者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尽量避免使用表示地点或场所的词语,尤其是与所从事的服务相关的词语,否则,申请人的所有劳动都会化为泡沫。(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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