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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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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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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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禅悦瑜伽 |
点击次数: |
2333次 |
类别: |
第41类 |
驳回日期: |
2007/12/12 |
驳回注册号: |
4340903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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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节目制作,翻译,公共游乐场,健身俱乐部,体育运动器材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禅悦瑜伽”(申请号为“4340903”)于2007年12月12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禅”泛指佛教事物,作为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类似于这样的情况,编者认为可以建议申请人将“禅”换为同音异形的字,例如“婵”,应该就不会有驳回的可能了。(小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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