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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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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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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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再发现/发现 |
点击次数: |
2210次 |
类别: |
第35类 |
驳回日期: |
2007/12/10 |
驳回注册号: |
4325702 |
引证注册号: |
1344853/35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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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赵东文(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5日在“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询价、人事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市场分析、民意测验、商业调查”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再发现”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在“公共关系、民意测验、商业调查、商业信息、商业询价、市场分析”服务项目上与免税店香港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管理辅助业”服务项目上注册的“DISCOVER”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近似;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上与林允胜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发现”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在“公共关系、民意测验、商业调查、商业信息、商业询价、市场分析、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驳回商标“再发现”中的“再”为副词,没有实际的含义,其显著识别部分为“发现”,在含义上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含义也相同,因此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判为近似。
二、本案给代理人的教训是:代理人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时候一定不能忽略商标含义的比对,尤其是中英文含义的比对。否则,因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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