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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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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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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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国审 |
点击次数: |
2432次 |
类别: |
第31类 |
驳回日期: |
2007/12/3 |
驳回注册号: |
4838692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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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1类“小麦,谷(谷类),未加工的稻,豆(未加工的),树木,籽苗,种家禽,鲜土豆,植物种子,植物用种菌”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国审及图形”(申请号为“4838692”)于2007年11月28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国审”为本行业内常用的对国家级种子审定的简称,用作指定商品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为“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此类驳回编者认为因为代理人的专业外知识不可能做到全通,所以申请人最好在申请前告知代理人待申请商标的真正含义,以便代理人作出准确的分析,专业的建议。此外代理人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平日也要广泛收集积累专业以外的知识,认真细致对待申请过程中的细节问题,遇到不明确的问题可以翻阅相关书籍,这样此类的驳回几率就会大大降低。(小鸟) |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
2007/12/7 16:51: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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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驳回,代理人要付很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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