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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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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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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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绝代茄人 |
点击次数: |
2415次 |
类别: |
第34类 |
驳回日期: |
2007/11/14 |
驳回注册号: |
4805286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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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4类“烟草,香烟,雪茄烟切刀,非贵重金属雪茄烟盒,非贵重金属烟灰缸,(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过滤嘴,卷烟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绝代茄人”(申请号为“4805286”)于2007年11月14日驳回,驳回理由:“绝代茄人”是对成语“绝代佳人”的误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8)项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其实成语的误用在近几年不论商标、招牌还是广告中都大量的出现,俗称“文化垃圾”。主要是创意人看重了成语短、精的特点,但是却因此对社会的广大受众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文化误导。由此相应的部门也制定采取了相应的办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招牌、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
申请人要引以为鉴啊!作为商标代理人更要负起最先的把关责任。(柳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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