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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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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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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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金牌老公/好老公 |
点击次数: |
2821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7/9/25 |
驳回注册号: |
3897902 |
引证注册号: |
1542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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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陶凤鸣(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4年1月29日在“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虫草鸡精、食用蜂胶(蜂胶)、燕窝梨膏、乳鸽精、花粉健身膏”商品上申请注册“金牌老公”(申请号为“3897902”,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与北京基恩爱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1月24日在‘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申请并成功注册“好老公’商标(注册号为‘1542440’,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本案中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尽管采用不同的修饰性的字词,但毕竟陈述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的区别,仍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申请人的关联品牌,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因此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
二、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商标审查准测的重要一条即是“陈述主体是否一致”,如果陈述主体一致,就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容易被判为近似商标;如果陈述主体不一致,则一般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不会被判为近似商标。(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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