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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新增驳文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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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全部
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雅康灵/雅康
点击次数:
 2482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7/9/23
驳回注册号:
 3956699
引证注册号:
 975177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湘潭雅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5年8月16日在“非医用营养液、酱油”商品上申请并成功注册“雅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李剑雄430105560702051于2004年3月15日在“非医用口服液、非医用营养片、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虫草鸡精、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膏、食用蜂胶(蜂胶)、食用王浆(非医用)、红景天口服液(非医用)”商品上申请注册“雅康灵”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近似为由驳回了李剑雄430105560702051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驳回商标文字的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整体差异小,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都是“雅康”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二、非医用营养类商品商标的申请人习惯用“××灵”、“××康”、“××克”、“××宁”等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的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为“灵”、“康”、“克”、“宁”在这里仅作为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的词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与不带有“灵”、“康”、“克”、“宁”的商标判为近似商标,而且他们相互之间一般也构成近似。以“雅康”为例:如果消费者看到“雅康灵”牌的非医用营养类商品,往往会与“雅康”联系起来,误认为这是“雅康”的关联产品。这时候商标的区别作用就显现不出来了,此类商标的核准注册势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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