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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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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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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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宝力素/宝力 |
点击次数: |
2598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7/9/23 |
驳回注册号: |
3419061 |
引证注册号: |
86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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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广西容县乐仙保健饮料厂(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4年9月8日在“茶、绞股蓝茶、紧压茶、蜂蜜、龟苓膏、食物芳香剂、食品用香料”商品上申请并成功注册“宝力”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上海特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花粉健身膏、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蜂王浆、食用葡萄糖、天然增甜剂”商品上申请注册“宝力素B•D•ESSENTIALS”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近似为由驳回了上海特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驳回商标文字的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整体差异小,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都是“宝力”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二、非医用营养类商品商标的申请人习惯用“××液”、“××剂”、“××丸”、“××膏”、“××粉”、“××素”、“××散”等表示商品的形态特点的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为“液”、“剂”、“丸”、“膏”、“粉”、“素”、“散”在这里仅作为表示商品形态的词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与不带有“液”、“剂”、“丸”、“膏”、“粉”、“素”、“散”的商标判为近似商标,而且他们相互之间一般也构成近似。以“宝力”为例:如果消费者看到“宝力素B•D•ESSENTIALS”牌的非医用营养类商品,往往会与“宝力”联系起来,误认为这是“宝力”的关联产品。这时候商标的区别作用就显现不出来了,此类商标的核准注册势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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