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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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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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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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方正堂FANGZHENGTANG及图 |
点击次数: |
2467次 |
类别: |
第30类 |
驳回日期: |
2007/9/23 |
驳回注册号: |
3145824 |
引证注册号: |
71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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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3年6月17日在“巧克力饮料、可可茶、茶、糖、糖果、南糖、蜂蜜、糖浆、面包、糕点、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面条、通心粉、麦片、玉米花、挂面、春卷皮、米粉、酵母、食物芳香剂、甘草、香草、饮料调味香料、制糖果用薄荷、搅稠奶油的制剂、嫩肉粉、家用嫩肉剂、非医用营养液、咖啡、咖啡调味品、馅饼、饺子、包子、三明治、炒饭、春卷、粽子、麻花、煎饼、方便面、元宵、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酱油、醋、芥末、味精、沙司(不包括凉拌菜用的沙司)等调味品”商品上申请并成功注册“方正FOUNDE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杭州萧山方正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15日在“蜂蜜、燕麦食品、饼干、可可制品、膨化水果片、蔬菜片、方便面、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申请注册“方正堂FANGZHE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近似为由驳回了杭州萧山方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驳回商标文字的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整体差异小,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二、非医用营养类商品商标的申请人习惯用“××堂”、“××居”、“××厅”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为“堂”、“居”、“厅”在这里仅作为场所名词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与不带有“堂”、“居”、“厅”的商标判为近似商标。以北京的“同仁堂”为例:如果消费者看到“同仁”牌的非医用营养类商品,往往会与“同仁堂”联系起来,误认为这是“同仁堂”的系列产品。这时候商标的区别作用就显现不出来了,如果核准此类商标的注册势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江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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