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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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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精阿司匹灵
点击次数:
 2327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7/9/20
驳回注册号:
 3831474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3年12月5日在“可可、茶、天然增甜剂、糖果、非医用营养胶囊、饼干、谷类制品、食用芳香剂、食用淀粉、玉米花”商品上申请注册“精阿司匹灵”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与一种解热镇痛药品阿司匹林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误认、误购”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驳回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阿司匹灵”,与“阿司匹林”仅个别字不同,整体无含义,区别不大且驳回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非医用营养胶囊”与阿司匹林药品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和消费对象上存在某种程度的重叠,因此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误认。(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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