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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公告
本月新增驳文共0
所有商标驳文共243
驳文金话
 
 全部
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般若
点击次数:
 2374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7/9/15
驳回注册号:
 
引证注册号:
 3267773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违反《商标法》10条1款第(8)项:有害于宗教信仰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为佛教用语,意为“大智慧”,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驳文金话:了解商标主体的含义,是商标代理人必须的一道工作程序,需要通过询问商标申请人或查阅相关词典等来求得答案,且不容忽略!由此可见,一个优秀的代理人要具有抓住细节不放的性格优势。当然,丰富的知识结构也是代理人气定神闲、信心十足的前提条件。(李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8/1/11 9:39:00  网友:李良芳 IP:保密  浏览次数:982
     说的好
   2007/9/16 21:58: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982
     金话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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