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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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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palais de chine
点击次数:
 2310
类别:
 第30类
驳回日期:
 2003/9/15
驳回注册号:
 1968892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违反《商标法》第10条1款第(1)项:含有与中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chine”意为“中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以及含有中国国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驳文金话:禁用条款的掌握,是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硬功的奠定将直接避免您的委托人在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损失,从而赢得尊重、信赖与自信。(李芳)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8/1/14 17:01: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058
     那chin是不是也和china近似了呢?
   2007/12/13 10:57:00  网友:JUNDAO IP:保密  浏览次数:1057
     如果是单独一个CHINE的话到是可以说同"CHINA"近似了,驳回,但在这样一个短句中,有多少能体现误到
   2007/11/24 9:32:00  网友:Jaypo IP:保密  浏览次数:1057
     chine和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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