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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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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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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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缺乏显著性的驳回/BEN 动起来 更精彩 |
点击次数: |
4092次 |
类别: |
第25类 |
驳回日期: |
2007/8/28 |
驳回注册号: |
3181715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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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中山市小榄镇利益鞋厂(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2年5月20日在”“鞋、运动鞋、帽、袜、服装、运动衫、内裤(服装)、睡衣、爬山鞋、游泳衣”商品上申请注册“BEN 动起来 更精彩”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是非独创的表示商品和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缺乏显著性。”为由了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也明确列出了“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不应当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注意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否则可能会导致本来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也被驳回。(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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