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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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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ETARLIMILAN
点击次数:
 3035
类别:
 第18类
驳回日期:
 2007/7/26
驳回注册号:
 4090388
引证注册号: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郭柏盛(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4年5月28日在“小皮夹、公文箱、手提袋、旅行包(箱)、衣箱、皮带(非服饰用)、钱包、伞、手杖、裘皮”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ETARLIMILAN”(申请号4090388,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MILAN’的读音同 ‘米兰’,‘米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米兰”是意大利北部的第二大城市,是意大利最重要的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规定,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理应被驳回。

    二、另外,驳回商标“ETARLI”的读音同“意大利”的英文发音,“意大利”属于外国国家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三、看来想使用拼音通过读音上的相同来规避法律、混淆视听的办法很难行得通。(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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