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
|
|
驳文金话 |
 |
|
|
|
 |
全部 |
|
类型: |
违反禁用条款驳回/御参堂 |
点击次数: |
2715次 |
类别: |
第5类 |
驳回日期: |
2007/7/9 |
驳回注册号: |
4265218 |
引证注册号: |
|
|
|
|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山东博瑞生物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4年9月13日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五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保健袋、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敷料”商品上申请注册“御参堂”商标(申请号为4265218,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中含有‘参’字,指定使用于医药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影响用药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核准申请人在“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申请人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保健袋、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名称中含有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的文字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参”字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发生商品原料的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商标局驳回。
二、本案中申请人是2004年9月13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申请审查周期长与商标审查标准的变化也是造成驳回商标被驳回的一个原因。(江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