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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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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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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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得意金樽 |
点击次数: |
2005次 |
类别: |
第33类 |
驳回日期: |
2007/5/14 |
驳回注册号: |
4342987 |
引证注册号: |
3465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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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日在33类“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酒(饮料)、白兰地、日本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米酒、白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得意金樽”商标(以下简称驳回商标),2007年5月8日商标局以该商标与中泰灵芝红酒(集团)有限公司 CHUNG TAI LINGZHI REDWINE(HOLDING)CO.LIMITED于2003年2月24日在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蜂蜜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汁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得意”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金话分析:
一、引证商标驳回复审一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也就是说引证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其权利状况尚未确定,商标局以权利状况尚未明确的商标为引证商标有悖商标法的精神,令人难以信服;
二、申请商标为“得意金樽”,引证商标为“得意”,虽然申请商标的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同,但是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含义不同、区别明显,一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三、“樽”是古代一种盛酒的器皿,虽然不是现在常用的盛酒容器,但作为一种盛酒的容器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显著性较弱。(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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