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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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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中文近似驳文/电老虎
点击次数:
 2944
类别:
 第17类
驳回日期:
 2004/6/16
驳回注册号:
 1580058
引证注册号:
 1428621、1476176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驳文金话===
 
案例简介:

    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申请人)对孝感舒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74期《商标公告》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提出了异议。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湖北舒氏实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于2002年6月2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异议裁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孝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孝感市中南橡胶厂(以下称中南橡胶厂)自1997年4月正式销售“电老虎”牌电气胶带,该厂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使该产品覆盖全国,受到社会好评,多次获表彰和嘉奖。由此证明被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已经在电气胶带上多年使用“电老虎”作为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不同,并且被异议商标的多年使用历史及其知名度,使该商标已经成为被申请人产品的显著标志,双方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舒建国获得带有“电老虎”字样的“胶带标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日期(2000年12月22日)远远晚于被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使用“电老虎”商标的起始日期(1997年4月)。 而且,被申请人提供的第1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下属企业中南胶厂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申请人收回了“电老虎”的产品包装。由此认定,该商标权利属于被申请人及其下属企业,而不是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电老虎”可以作为两种解释,一是用于形容电的威力,具有警示意义。二是公众对铁路行业的一种戏称相似,虽具有一定讽刺意味,但不属于不良文化的范畴。而且,被申请人已实际使用该商标多年,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称:(1)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电虎王”及“电飞虎”在文字含义、视觉及读音上均近似,并且双方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无论在性能上,还是用途方面都完全相同,且双方还同在一个城区,极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人们把电力行业称为“电老虎”,是对电力行业的贬称和讽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八)项的规定。商标局在裁定中认定是一种戏称,又认定“具有一定的讽刺意味”,既然具有一定的讽刺意味,怎么不属于不良文化的范畴呢。(3)自1998年初,申请人两个商标在使用中,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并且商标局仅以被申请人提供的《民事调解书》的部分内容为依据,裁定申请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是十分牵强的。

    被申请人答辩称:(1)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电老虎”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的子公司孝感市中南橡胶厂于1997年4月精心设计,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使用在绝缘胶带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随着社会的发展,“电老虎”现已呈现出多元化的含义,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3)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电老虎”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用的固定词汇,具有完全区别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含义,而申请人引证的“电飞虎Dianfeihu”及“电虎王Dianhuwang及图”商标,其文字属臆造此,并无固定含义,因此,相关消费者在识别双方商标时一般会形成不同的概念,从而容易将其区分开来,同时,经被申请人多年使用“电老虎”商标,也使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产生了足以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一般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将“电”与“老虎”组合在一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与电相关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化称呼。随着人们对电力行业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认同,该词相对应的含义也在弱化。从而也不会损害电力行业的形象,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文字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含“电老虎”文字的胶带标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该标贴为“电老虎”文字、老虎图形及颜色的组合设计,而被异议商标仅为“电老虎”文字,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标贴的整体组合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构成对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也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在于对申请商标注册中的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行为予以限制,而被申请人下属企业早在1997年就开始使用“电老虎”商标,远早于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因此,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金话分析:

    在市场竞争中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误滥用异议程序!(静静)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中国商标专网”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商标专网”观点
   2007/4/30 10:00:00  网友:denyi IP:保密  浏览次数:1250
     太不专业了,搞得我看的好糊涂.这种情况是属于异议裁定,并不是什么驳文.应该说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答辩的时候怎么还扯出什么外观专利侵权方面的时事,唉,总之乱七八糟
   2007/2/26 22:26:00  白兔网友 IP:保密  浏览次数:1250
     这个好象不是驳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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