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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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文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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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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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形 |
点击次数: |
3146次 |
类别: |
第25类 |
驳回日期: |
2003/6/30 |
驳回注册号: |
1132643 |
引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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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文金话=== |
案件简介
张学友制作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潮阳市港轩制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第25类衣物等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32643号“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争议商标)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评议,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及《商标评审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于2003年6月30日裁定撤销理由成立,对此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张学友制作有限公司(申请人)称:第一、申请人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是社会著名人士,虽然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但是其知晓程度在消费者心目中,张学友就是指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第二、被申请人利用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在中国的影响力来牟取暴利,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纷纷找到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进行核实,甚至投诉,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第三、被申请人本是一家制衣企业,但是被申请人又连续在第9类的话筒,耳塞机,激光影碟机,音箱,麦克风,电声组合件,录像带等商品对此商标进行注册申请(此商标公告后被申请人异议,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已无效),其利用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在中国的影响力来牟取暴利的目的更加显而易见。
潮阳市港轩制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一、被申请人是一家驰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第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创建人张学友先生的姓名命名依法申请注册的合法注册商标。争议商标图形为设计人员采用张学友先生本人的头像剪影设计而成。第三、被申请人在多年的经营中讲信誉,重质量,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积累了大量资金以后在原有基础上又添加电器的生产。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张学友”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员张学友的真实姓名,且该张学友本人授权被申请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该文字亦为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是权利禁止滥用,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界限,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的合法权益,姓名权也不例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也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不得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否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创建人张学友先生的姓名命名依法申请注册的合法注册商标,但由于争议商标与香港艺人张学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争议核定的使用商品与香港艺人张学友联系在一起从而发生商品来源误认,并对香港艺人张学友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申请人行使权利已超出合法的界限,具有不良影响。无论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还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争议商标均予以撤销。
金话分析:
这是给抢注名人姓名商标人的一个警世啊!(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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