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公告 |
 |
|
|
驳文金话 |
 |
|
|
|
 |
全部 |
|
类型: |
中文近似驳文/良田 |
点击次数: |
2219次 |
类别: |
第19类 |
驳回日期: |
2005/7/5 |
驳回注册号: |
1929467 |
引证注册号: |
|
|
|
| ===驳文金话=== |
案例简介:
湖南省郴州市良田水泥厂(申请人)对湖南省郴州市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在19类水泥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经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规定,于2005年7月5日裁定撤销理由成立,对此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湖南郴州市良田水泥厂(申请人)理由称:第一、申请人自1988年成立至今,在湖南等省享有很高声誉。第二、申请人以“良田”作为字号,具有相当知名度,被消费者称之为“良田水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同一行业,厂址同在湖南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湖南郴州市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一、被申请人所在地郴州市的良田镇是郴州地区水泥产量最大的基地,争议商标“良田”取自此人文历史背景,并且被申请人的“良田”牌水泥在当地有相当知名度。第二、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效果中完全可以区别于申请人的“岭东”牌水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并不冲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补充:第一、申请人偷换概念,将“建厂时间长”等同于“良好声誉”,但实际经营情况与之相反。第二、申请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字号与被申请人的商标相同,使消费真混淆。第三、被申请人的注册此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商评委认为:申请人自成立至今获多项荣誉,可以认为申请人在当地水泥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其字号“良田”也已经为当地同行业人士广泛知晓。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处一镇的同行企业,玲英知晓申请人再现使用了“良田”字号并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知他人字号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而抢先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当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金话分析:
这个案件属于比较典型的由于抢注知名企业字号而发生的商标争议案件,申请人虽然通过争议途径最终获得胜利,但是申请人也应由此吸取教训 :加强商标意识,尽可能不要通过走商标评审这条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小鸟) |
|
|
|
| |
|